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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嘉吉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師彥方律師 被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8,043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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