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嘉吉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
律師
師彥方律師
被 告 凱煬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18,043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