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高進男
訴訟
代理人 劉楷
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柏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游麗華
被 告 曾子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 萬4,69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 萬8,1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