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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高進男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柏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游麗華 被   告 曾子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 萬4,69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 萬8,1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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