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品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意璇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608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