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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訴訟代理人 曾大殷 被   告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陳姿融律師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   債務人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5719 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貳佰伍拾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柒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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