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鵠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鎮邦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百加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依
其
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
2萬951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