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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鵠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百加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 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 2萬95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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