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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臺灣威力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WangI Hsing 被   告 佳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7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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