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臺灣威力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WangI Hsing
被 告 佳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慧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7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