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怡明
被 告 駿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新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9,36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