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郭上皓
林素鈴
被 告 陳宥維
昶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協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422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