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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偉 被   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28號)。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註: 原告前並未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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