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旺旺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文偉
被 告 捷音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無
管轄權移送前來(案號:107 年度訴字第28號)。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
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註:
原告前並未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