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英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朋仁
被 告 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167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6,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