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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馥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柏勳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3,13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 萬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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