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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52號 原   告 淞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泉錫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7,25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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