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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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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68號 原   告 邱彥欽 被   告 蔡正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3,95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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