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李定興
訴訟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被 告 永浚模具有限公司
紳貿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妘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
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
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
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
參照)。查
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第4 項訴請判命被告間於民國106 年簽定之如民事
起訴狀原
證2 所示買賣契約書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紳貿
有限公司應將
上開買賣契約書第一條所列資產(下稱
系爭資產)
返還予永浚模具有限公司。依原告所提出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
資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504,500 元,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
權額為200 萬元,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
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