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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   告 李定興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   告 永浚模具有限公司       紳貿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妘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 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 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第4 項訴請判命被告間於民國106 年簽定之如民事起訴狀原 證2 所示買賣契約書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紳貿 有限公司應將上開買賣契約書第一條所列資產(下稱系爭資產) 返還予永浚模具有限公司。依原告所提出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 資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504,500 元,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 權額為200 萬元,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 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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