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82號
原 告 比悠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斯尼有限公司因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