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三鑫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幼嘉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被 告 曾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