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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李理煥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協聖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金錢給付部分,其中資遣費新臺 幣(下同)114,275元及勞工退休金44,462元,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158,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第3項給付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共計4,660元(計算式:1,660+3,000=4,6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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