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時嫣欣
訴訟
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綺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
民國(下同)105年4月11日與王仁良所簽訂房地預售
買賣契約書
所成立之買賣關係,應存在於被告與原告之間,而
上開房地預售
買賣契約書之約定總價款為新台幣(下同)玖佰萬元,則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
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