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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被   告 山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肆萬參仟伍佰捌 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貳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