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冠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
被 告 釗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亦未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 號廠房),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