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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告 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釗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 號廠房),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 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