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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被   告 希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典 被   告 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毅強 被   告 丁俊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6,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