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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吳榮兼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東旭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裕輝 被   告  陳易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