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吳榮兼
訴訟
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
被 告 東旭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裕輝
被 告 陳易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