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吳蕙蘭 被   告 曜庭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阿水 被   告 吳鎮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