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越南商中原投資公司(TRUNG NGUYE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法定
代理人 鄧黎原武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陳威宏律師
李俊良律師
被 告 天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天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5
萬6,640 元及其法定
遲延利息,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85 萬
6,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814 元(柒萬捌仟捌佰壹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