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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越南商中原投資公司(TRUNG NGUYE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鄧黎原武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威宏律師       李俊良律師 被   告 天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天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5 萬6,64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5 萬 6,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814 元(柒萬捌仟捌佰壹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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