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瑞岳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被 告 澄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湘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8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