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三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鈺惠 被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零柒拾伍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 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