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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大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誠 被   告 三達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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