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晁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希傳方案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35849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5,15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
裁判費1 萬6,444 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944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