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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永興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陽光四季公寓大廈管委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萬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726元。茲限原告於107年3月 19日前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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