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永興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春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陽光四季公寓大廈管委會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萬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726元。茲限原告於107年3月
19日前補繳,如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