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雲南眾力來福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丰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張憲瑋律師
熊悅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仲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1萬4885.5元,
折合新臺幣(下同)937萬4141元(以起訴日台灣銀行美金賣出
匯率29.77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386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1月29日前補繳
,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