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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雲南眾力來福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丰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張憲瑋律師       熊悅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邦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貸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1萬4885.5元, 折合新臺幣(下同)937萬4141元(以起訴日台灣銀行美金賣出 匯率29.77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386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1月29日前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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