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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利佳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貞 被   告 邱素卿即雙和運動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20 6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逕 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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