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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松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子龍住同上 被   告 磐鴻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韻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42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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