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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日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翰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柒佰    陸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    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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