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耀源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元良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被 告 鄭麗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7,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