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帝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門匠企業有限公司、資
訊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
萬38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