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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文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文祥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文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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