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采采食茶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彩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
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