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英釗
被 告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而
備位聲明請
求被告交付規格如附表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12座予原告等語
,經核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 萬元,而備位聲明
依原告
起訴狀所附原證3 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採購合約書載
明前開品項之約定工程總價為170 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0 萬元。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