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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   告 碩展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而備位聲明請 求被告交付規格如附表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12座予原告等語 ,經核其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70 萬元,而備位聲明 依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3 所示之VOC 陶瓷蜂巢觸媒採購合約書載 明前開品項之約定工程總價為170 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70 萬元。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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