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
被 告 銘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文寧
一、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