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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林義智即義宏工程行 被   告 銘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寧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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