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仁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守仁
被 告 直圓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