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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仁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守仁 被   告 直圓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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