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余政忠
訴訟
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律師
被 告 長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華佳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被 告 鄧永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萬元【計算式:(
訴
之聲明第1 項:800 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600 萬元)=
1,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