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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逄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3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 補繳3萬4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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