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精捷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逄培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3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
補繳3萬466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