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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宋兆祥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 補繳2萬5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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