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結
代 理 人 郭琳義
吳聲欣
相 對 人 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銜錄
上列
聲請人昌宇金屬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
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