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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昌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結 代 理 人 郭琳義       吳聲欣 相 對 人 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銜錄 上列聲請人昌宇金屬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常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 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訟事件法 第14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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