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陳四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石林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松澤、林玉雲、陳進任、陳發紀、陳万子、陳
群霖、陳瑞明、陳春煙、陳進發、陳進成、陳麗華、陳麗香、陳
淑蕙、陳國雄、陳建達、陳寶珍、陳寶珠、陳金泉、葉陳桂葉、
陳陽元、陳林雪丹、陳家豪及陳昆間因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
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
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