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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   告 陳四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澤、林玉雲、陳進任、陳發紀、陳万子、陳 群霖、陳瑞明、陳春煙、陳進發、陳進成、陳麗華、陳麗香、陳 淑蕙、陳國雄、陳建達、陳寶珍、陳寶珠、陳金泉、葉陳桂葉、 陳陽元、陳林雪丹、陳家豪及陳昆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 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 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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