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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雅雯 被   告 北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施家棟 被   告 合勝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炘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 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 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 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 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合勝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合勝公司)對被告北鋼有限公司(下稱北鋼公司)有新臺幣(下 同)1,683 萬2,351 元之價金請求權存在。㈡被告北鋼公司應給 付被告合勝公司1,683 萬2,3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 ㈢確認被告陳炘欣對被告施家棟有850 萬元之價金請求權存在。 ㈣被告施家棟應給付被告陳炘欣8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 受領。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另備位聲明部分則係請求:㈠被 告施家棟應就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00建號建物於民國107 年1 月6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07 年1 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施 家棟應將上揭兩筆不動產於107 年1 月22日於桃園市中壢地政事 務所以107 德壢登跨字第1630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北鋼公司應就坐落桃園市○○區○○段○○ ○ ○○○○ ○號土地於107 年1 月6 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 107 年1 月2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㈣被 告北鋼公司應將上揭兩筆不動產於107 年1 月22日於桃園市中壢 地政事務所以107 得壢登跨字第1630號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核本件原告先位 聲明係請求確認其債務人即被告陳炘欣、合勝公司對被告施家棟 、北鋼公司各有850 萬元、1,683 萬2,351 元之買賣價金請求權 存在,被告施家棟、北鋼公司應各給付被告陳炘欣、合勝公司85 0 萬元及1,683 萬2,351 元,並均由原告代位受領。是以,本件 原告就其先位聲明之請求所能獲得之利益,應共計2,533 萬2,35 1 元(計算式:850 萬元+1,683 萬2,351 元=2,533 萬2,351 元)。另原告備位聲明部分,係依據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撤 銷被告陳炘欣、施家棟間及被告合勝公司、北鋼公司間各就前開 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且其目的係為保全原 告對被告陳炘欣、合勝公司之債權2,533 萬2,351 元,復觀之原 告提出被告間就前開不動產簽訂之買賣契約特別約定書,前 開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共計9,850 萬元,顯高於原告對被告陳炘欣 、合勝公司之債權,則揆諸前揭裁定意旨,原告備位聲明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3 萬2,351 元。又本件先、備位之請 求既為選擇之關係,其價額即不予併算,並以最高者即2,533 萬 2,351 元為據。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33 萬2,35 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4,992 元(貳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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