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固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蘭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俊龍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1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
萬9216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