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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超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納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參仟玖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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