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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荃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雋中 被   告 李村能即喬資針織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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