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荃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雋中
被 告 李村能即喬資針織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