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告 陳冠宇       陳冠群 被   告 百川匯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   嗣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 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3,865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